結束商業合作后未經許可“傍名牌”,繼續使用“雙燈”商標謀取不當利益。如此行為,法院怎么判?記者昨天了解到,南通中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侵權者承擔1.5倍的懲罰性賠償。
知名品牌紙業公司勝達集團江蘇開勝雙燈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燈公司”)系一家從事生活用紙生產、銷售的企業,經核準在第16類“衛生紙;紙巾”等商品上注冊了第2000758號“雙燈”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雙燈”牌衛生紙在生活用紙行業獲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燈”商標于2011年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7年12月,經張某軍爭取,雙燈公司與張某軍妻子張某鈺經營的某包裝廠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某包裝廠代工生產“雙燈”牌衛生紙,并出具《商標臨時授權使用書》。此后,張某軍成立如皋某貿易公司,專門處理“雙燈”牌衛生紙代工事宜。
2018年7月,雙燈公司向某包裝廠發送《合同終止通知函》,告知自該函送達之日起終止《委托加工合同》及《商標臨時授權使用書》。
2022年,雙燈公司發現張某軍及其公司仍在其生產、銷售的衛生紙上使用“雙燈”商標,遂向公安機關報警。后張某軍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萬元。
今年,雙燈公司向法院提出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并明確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
張某軍辯稱,雙燈公司單方終止合作,但有部分貨款未付清,為減少損失,其將一些退貨原紙裁剪后裝入代工時留存包裝對外銷售。雖構成侵權,但違法情節較輕且已被追究刑事責任,雙燈公司主張賠償過高。
張某鈺、某包裝廠、如皋某貿易公司辯稱,其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軍、張某鈺系夫妻關系,張某鈺系某包裝廠的經營者,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家庭共同經營。某包裝廠曾與雙燈公司開展長期合作,在被雙燈公司停止代加工及商標授權許可后,張某軍實際控制某包裝廠生產、銷售“雙燈”牌紙品,某包裝廠、張某鈺對張某軍的侵權行為均系明知且實際參與,構成共同侵權。但雙燈公司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據不足。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酌定由張某軍、張某鈺、某包裝廠賠償雙燈公司55萬元。
雙燈公司、張某軍、張某鈺、某包裝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二審認為,張某軍等在授權終止后,繼續使用雙燈公司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且侵權時間較長,侵權產品銷售金額逾百萬,情節嚴重,依法應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張某鈺、張某軍及相關工人在公安偵查階段的陳述,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數額至少為22.5萬余元。
南通中院綜合考量雙方的合作關系、侵權惡意程度及情節、張某軍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因素,在張某軍等侵權獲利的基礎上酌情確定適用1.5倍的懲罰性倍數,改判張某軍、張某鈺、如皋某貿易公司及某包裝廠共同賠償雙燈公司經濟損失56.27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兩萬元。
通訊員王立朋 李益飛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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