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老大遭遇車禍后,把肇事方告到法院,要求按近百萬元的年收入標準來計算誤工費。這筆巨額“誤工費”能得到支持嗎?記者昨天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7月,潘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田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潘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田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潘某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賠償損失。潘某是某漁船的船主,事故發生前長期帶領工人從事漁業捕撈工作,平均年收入為60萬元至100萬元,故其要求按照該標準計算誤工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因受傷無法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本案中,潘某所主張的誤工損失,是其作為船老大帶領全體船員共同勞動所創造,其帶領船員進行出海捕撈作業并出售海產品所獲得收入,不能完全等同于潘某的個人誤工損失。潘某在受傷休息期間聘請兩名船長代替其出海作業,為此支付勞務費35000元,這35000元應屬于潘某受傷休息期間實際減少的損失,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判決生效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通訊員陸昊 沈培培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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