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分家時,父母與子女約定將其中一套房產給二兒子,但后來又立遺囑表示將這套房產平分給三個兒子?,F在父母去世,這套房子到底歸誰?記者11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王某與朱某老夫妻育有三子。2010年,家中老房子拆遷分得某小區的三套安置房屋。2011年,老夫妻倆和三個兒子共同討論三套房屋的分配問題,約定該小區某幢406室的房屋由老夫妻倆居住,待老人百年后歸老二所有;405室歸老三所有;另一套404室變賣所得中的130萬元歸老大所有,余款留給老人養老。分家協議上,老父親與三個兒子當場簽字確認,后全家也按照該協議分配現金和部分房產,僅406室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
2021年、2022年,兩位老人相繼去世。老二認為分家協議已經約定父母百年之后406室房屋歸其所有,故要求老大和老三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老大和老三認為,父母去世前留有遺囑復印件,寫明406室房屋作為遺產讓三個孩子均分,并且2011年的分家協議上母親未曾簽字,且母親一直持反對意見。兩人不認可分家協議的效力,認為406室應當作為遺產由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因三兄弟協商不成,老二將老大、老三起訴至崇川法院,要求判令406室歸其所有,兩被告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母親在場的情況下召開家庭會議分割家庭共同財產,經父親與三個兒簽字確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便母親沒有簽字,其當場未提出反對意見,可視為其認可父親代為行使權利,該分家協議合法有效。且分家協議除406室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外,其余均已實際履行,當事人從未提出異議,可見該分家協議系家庭成員對共有財產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當事人應按照分家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406室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經分家協議確認歸老二所有,即便沒有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老二。即使父母事后再出具遺囑,明確406室房屋由三兄弟平均分配,亦屬于無權處分,除非經得所有人老二追認,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最終判決406室房屋歸原告所有,兩被告配合原告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通訊員 戴曉春 記者 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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