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父患病需要照料,女兒認為當初自己年幼時父親沒盡到撫養義務,因而自己成年后也沒有義務贍養父親。記者17日了解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贍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盡到撫養義務作為贍養父母的前提條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據為由拒不支付贍養費。
沈某與繆某于1989年3月結婚,兩人婚后于1991年6月生育一女小繆。2001年9月,沈某與繆某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沈某于1998年11月在外地打工發生事故導致頭部受傷殘疾,繆某已經代為領取沈某的有關賠償費。小繆由繆某撫育成人,沈某放棄家庭共同財產,承擔家庭共同債務。繆某一次性給付沈某后續醫療、護理費45000元。
離婚后,小繆隨母親繆某共同生活,由繆某撫育成人。沈某離婚后未再婚,無其他子女。沈某因事故致殘導致不能外出打工,除了每年的土地流轉費700元以外,無其他生活來源,也無錢治療疾病。現沈某年事漸高,其向如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唯一的子女小繆支付贍養費。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早年因事故導致頭部殘疾,現年老體弱,生活來源較少,應認定其生活困難。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不能將父母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作為其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與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據為由不支付贍養費,小繆系沈某的獨生女,應承擔贍養義務。法院結合沈某實際需求、當地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小繆每月給付沈某生活費700元。
小繆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張凌 顧建兵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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