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電動車載人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經法官調解,電動車駕駛人小陳賠償搭車人小張的家屬27萬元。
13歲的小陳與12歲的張某是好朋友。今年8月的一天,小陳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小張,在行駛至某交叉路口時,與殷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張頭面部及右下肢嚴重復合性損傷,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小陳、殷某分別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小張不承擔責任。
事發后,小張的家屬將小陳及其法定代理人、殷某及承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訴至如皋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駕駛人與乘車人之間是無償的情意行為,雙方之間達成了“搭便車”的意向,是實質上的好意施惠關系。這種關系是基于雙方情誼產生的非法律關系,在該關系基礎上發生的因第三人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乘車人受傷,駕駛人對乘車人的安全有保護責任,不能將乘車人處于某種不特定的危險中。乘車人雖是無償搭乘,但并不意味著其甘愿冒險,對本案中的乘車人小張來說,其安全保障義務來自駕駛人小陳對危險來源即駕駛車輛所具有的控制義務,在此基礎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乘車人的損害責任性質屬于侵權損害賠償,故小陳應對小張的侵權損害賠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小張與小陳均系未成年人,小張在明知雙方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仍未佩戴頭盔搭乘小陳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將自己置于危險環境中。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事故導致小陳也身受重傷,花費醫療費10多萬元,還面臨截肢的風險。為此,承辦法官從情理與法理的角度出發,對小張家屬和小陳家屬分別進行“背對背”調解。最終,雙方同意由小陳賠償小張家屬27萬元。 通訊員周君 記者王瑋麗
實習生朱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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