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父親去世后隨母親共同生活,母親生病住院一段時間,孩子爺爺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變更孩子的監護人。法院會支持嗎?上月31日,海門法院發布了涉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介紹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小蔡出生于2015年,其父親于2017年因故身亡,家屬獲賠后為小蔡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登記為小蔡單獨所有,房屋不動產權證由小蔡的母親顧某保管。2020年7月,顧某因病住院治療,小蔡隨爺爺老蔡共同生活。顧某病情好轉出院后,因看望孩子與老蔡發生糾紛。
2024年2月,老蔡以顧某不履行監護職責、保管小蔡的不動產權證導致房屋處于風險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小蔡的監護人為老蔡。顧某不同意變更監護人,其辯稱,自己并非對孩子不聞不問,甚至還因無法見到孩子報過警。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理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本案中,小蔡的父親已故,顧某為小蔡唯一的法定監護人。顧某目前身體及經濟狀況不存在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其亦未實施損害小蔡合法權益的行為,小蔡隨母親生活更有利于教育及身心健康。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老蔡的申請。
海門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朱愛華介紹,2020年以來,海門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案件10件,其中9件系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提起監護權撤銷訴訟。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記者王瑋麗 通訊員張美芳
實習生朱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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