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身亡,事發時其未佩戴安全頭盔,得到的賠償會因此“打折”嗎?記者昨天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6月20日傍晚,吳某駕駛小轎車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并于當日死亡,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和張某負同等責任。吳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后,張某的妻子和兒子將吳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張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時其未佩戴安全頭盔與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且其系因自身存在過錯而導致了損失的擴大,應當在商業險賠償部分進行適當扣減。
承辦法官與交警部門聯系,得知交警部門在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時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依據是:吳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并且對路面情況觀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二輪電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吳某、張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與事故發生均有因果關系,雙方的違法行為和過錯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在認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時,交警部門未考慮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因為未佩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張某未佩戴安全頭盔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系,但該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直接關聯,死者自身對損害結果的加重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從而適當減輕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考慮到死者較年輕,法院從人性化角度開展調解,最終,被告保險公司同意承擔55%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佩戴安全頭盔既是遵守交通法規的表現,也是對自身的保護,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時對頭部的損傷。希望廣大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以本案為鑒,正確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通訊員朱天曄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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