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女方承擔了大部分的家務,離婚時要求男方支付家務經濟補償金,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6日,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發布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情況,并介紹了一起關于婦女家務勞動“隱形付出”的典型案例。
張某與陸某登記結婚后,妻子張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承擔了較多家務勞動。由于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矛盾激化,張某提起離婚訴訟,訴請法院依法分割財產,并要求陸某支付家務經濟補償金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
經法院調解,陸某承認張某確實為家務付出大量勞動,但其表示自己也賺錢用于家庭生活。在法院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后,雙方達成離婚協議,陸某自愿給付張某家務經濟補償金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5000元。
“家務經濟補償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尊重。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該給予補償。”承辦法官介紹。
記者 王瑋麗 通訊員 繆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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