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輕戀人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出資購置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后二人分手,男方請求對自己出資50萬元參與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記者17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同居析產糾紛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依據出資比例、綜合考量同居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女方所有,酌定返還男方20萬元。
2023年2月,大學畢業不久的小偉(化名)與小茜(化名)在一場同學會上相識。同年5月,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因為同在市區上班,為了便利工作生活,兩人決定共同租房,并于同年6月開始同居。同居期間,兩人的收入仍然歸各自所有,但也存在許多共同的日常生活開銷。每逢重要節假日,小偉會購買名牌服裝、黃金飾品等大額禮物送給小茜表達愛意。
2024年春節期間,小偉表示想要購買一套新房,一來可以改善居住環境,二來以后結婚可以用作新房。小茜表示,兩人仍然年輕,不必著急結婚。
2024年10月,小茜看中了某小區的一套房產,首付需要80萬元,余下120萬元打算貸款。小偉得知后,立即向小茜轉賬50萬元,表示可以將此款用于購買房屋。小茜將這50萬元用于購買房屋,但房屋登記證書上僅有小茜一人。
在兩人同居期間,小茜曾兩次意外懷孕,但因為兩人尚未正式結婚,小茜選擇了終止妊娠。
2025年1月,小茜與小偉因性格不合分手。因房屋分割問題未達成共識,小偉將小茜訴至通州法院。
小偉認為,其向小茜轉賬50萬元用于購買案涉房屋,應當享有相應份額。小茜則辯稱,其購買房屋時并未要求小偉共同出資,是以個人名義購買,且該房屋僅登記其一人,故該房屋與小偉無關。至于小偉轉賬的50萬元,是因為兩人同居期間,其用于日常消費的金額比小偉多,且自己兩次終止妊娠,身體受到了較大傷害,因此,這50萬元是補償其人身和精神損害的費用。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本案中,案涉房屋購買于小偉與小茜同居生活期間,雖然小茜主張其以個人名義購買,但是小偉向小茜轉賬了50萬元,且該50萬元亦被小茜用于房屋首付,故該房屋應當被認定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法院以兩人的實際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兩人同居共同生活情況,尤其是小茜曾兩次終止妊娠、客觀上身體受到一定傷害等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屬小茜所有,酌定小茜返還小偉20萬元。
小偉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吳振宇 古林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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